8月2日,三門峽市高速交警支隊豫陜邊防檢查站的安保工作正在緊張有序地開展。突然,一名乘客的行李在通過安檢時發出一點點警報。安檢x光片在電腦桌面上顯示,行李中實際上有兩支“手槍”。
值班警察張田陽帶領現場警察立即采取行動,扣留行李箱進行進一步檢查,并將行李持有人帶進檢查室接受詢問。
在檢查室,警察打開后備箱,發現兩個金屬槍狀物品,上面有兩排“子彈”。然而,該物品是銅制模型玩具,不具有發射子彈的功能。“子彈”是銅制模型子彈。雖然模型有槍的形狀,但它沒有射擊能力,所以既不是槍支,也不是仿真槍。
鑒于這種非非法情況,警方立即歸還了它。雖然是虛驚一場,但現場安檢人員仍然肯定了公安檢查站認真履行職責的態度。人們稱贊說,正是公安警察的默默奉獻使高速公路保持了良好、平穩和有序的交通環境。
民警提示,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攜帶玩具或者模型槍支是不違法的,但是攜帶仿真槍就是違法行為。
仿真槍一般要符合三個要件: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構成要件,所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 (不含本數)、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2.具備槍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與制式槍支材質和功能相似的槍管、槍機、機匣或者擊發等機構之一的;3.外形、顏色與制式槍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長度尺寸介于相應制式槍支全槍長度尺寸的二分之一與一倍之間的。
所以,群眾在購買和攜帶玩具槍時一定要仔細鑒別,別一不小心違法了就得不償失了。